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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看热讯:第十二届河北省政府质量奖开始申报

来源:河北市场监管 发表日期:2023-04-21 05:04:35

近日,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决定开展第十二届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设立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省政府名义开展,是河北省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省政府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资料图)

申报范围及原则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合法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的单位(以下统称组织);在河北省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在企事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学校和科研单位等组织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科研、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宣传等方面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特别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京津产业转移入冀单位,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服务业、现代农业、公共服务等行业的组织积极申报。鼓励为我省产业和行业技术水平提高、技术创新、质量水平的提升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技术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积极申报。

申报条件

(一)组织奖申报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3.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创制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标国内外优秀企业先进标准提高质量水平。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行业特色、本组织特点,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4.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个人奖申报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 3.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本组织经营管理绩效和推进先进质量管理作出突出贡献。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工具,在相关领域应用、推广并取得较好效果; 4.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5.申报个人为所属组织高层领导者的,所属组织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申报方式及推荐时间

(一)电子材料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审核单位、推荐单位请登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110.249.139.99:8079/qylogin/Login.aspx),按操作指南(详见系统首页操作指南)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填报、上传、审核和推荐。 (二)纸质材料纸质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申报组织申报表、组织简介和证实性材料合成一册,自评报告另编成册;申报个人申报表、质量工作业绩和证实性材料合成一册。 (三)推荐时间请各推荐单位于5月25日前按要求完成网上推荐,同时将纸质材料及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社会公示的复印件,报送至省质评办(省市场监管局),逾期未提交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列入参评范围。 通知明确, 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参与评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恪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严禁借评选之机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对象收费或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严禁借评选等名义开展创奖咨询、培训等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申报组织应如实填写咨询或辅导单位名称、有关专家、辅导老师等信息,严格执行申报、评审、回避等纪律要求,如发现未如实填写的,取消当届参评资格。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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